浙农林大〔2016〕88号
为推动我校国际合作项目顺利实施,规范国际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学生经选拔派往国(境)外学习的“2+2”、“3+1”、“3+2”等形式的国际合作项目学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第二条 申请合作项目的学生应了解我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合作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在我校获得合作项目中指定的课程学分后方具有申请资格。
第三条 项目生在出国(境)前,应按照规定缴清出国(境)前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学习时间为一年的学生,一次性申请休学时间为一年,出国(境)学习时间为两年的学生,一次性申请休学时间为两年。
第四条 项目生在休学期满后仍未完成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继续在外学习。
第五条 项目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须按期回校复学。复学后三周内进行项目学分认定。未完成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业的复学学生回我校原所在专业继续学习,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未经我校同意,擅自转入他校或无故逾期不归者,学校按《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项目生回校复学后,达到我校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专业核心课程全部合格,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学生申请后可获得我校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