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2014-09-12     点击次数:

浙农林大[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校教学的基础工作,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紧密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坚持规模适当、内涵提升、结构优化原则,进一步落实“以生为本”理念,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及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通过培育重点专业,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品牌与特色专业。

第四条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是考核各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新设置本科专业符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学校发展定位与发展规划,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切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每年不低于三十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及其论证报告、专业发展三年规划、师资情况等必要文件;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六人(含)以上的专任教师队伍为该专业全职开课,以及完成专业教学必需的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所需经费有保障。  

第六条  对有下述情况的专业限制设置: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或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四)国家控制布点,或省内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第七条  新设置本科专业应主动对接区域重点发展领域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增设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紧缺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第八条  年度增设专业工作一般在上半年开展。拟设专业应经过前期充分调研,组织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专家共同论证的基础上,学院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予以申报。  

第九条  申报新办专业除了上级文件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拟设专业专任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学院所有专业分专业专任教师一览表;

(二)拟设专业办学条件(开办经费、专业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独有及共享情况报告;

(三)拟设专业社会需求及国内其他高校设置情况调研报告。

第十条  专业可依据自身优势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应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原有专业的学制、名称以及在原有专业基础上增设专业方向的,均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并按前述规范流程予以申报。  

第三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三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是本科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院每个现有专业也应制订和及时更新本专业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学文件是保证本科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资料,包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学期教学总结等。  

第十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每个专业均应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明确职责,层层负责,抓好落实。队伍建设应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相结合,建立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学院及各专业必须明确自身人才培养目标及应具备的各项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同时兼顾学术逻辑要求,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重视系列课程建设,以建设优质课程为目标,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规范本科教学、促进专业建设的重要文件。教学大纲应依据相关规定,由学院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学院、学校认定后施行。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重视编订讲义及自编教材。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学院应做好院内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规划,防止分散配置、重复建设,健全实践环节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重视校内实践基地的开发与使用。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教学研究和改革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支持教师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在学校的指导下,以学院建设为主。学院院长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院长协助负责专业的建设、改造和发展工作。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聘任制度。学校根据专业建设类别设定不同岗位等级,逐步完善专业负责人岗位配置,由教务处依据相应的专业考核标准对负责人的专业建设工作绩效予以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应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工作;提出专业方向的增设与调整建议;配合学院做好专业新设、调整的筹备与申报工作;负责重点专业的申报、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负责专业建设经费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科专业建设是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学院应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重点专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请审议;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察、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专业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担负本科专业建设职能。校教学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进行分类建设,共分五类。  

(一)国家级专业:经教育部批准或认定的专业。依据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原则上由学校从省级专业中遴选。

(二)省级专业:经省级评审验收确认的专业,原则上由学校从校级专业中推荐。由学校与学院共同建设与管理,其检查评估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校级专业:经学院评审推荐,由学校评审验收确认,由学校与专业所属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四)新设专业:经上级批准新设立的本科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建设期三年。

(五)一般专业:除上述四类专业以外的所有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建设予以经费支持。  

(一)立项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的,学校根据专

业建设情况及经费需求决定是否予以配套;

(二)立项为校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由学校拨款建设;

(三)新设专业由学校拨款予以重点建设;

(四)学校设立一般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以支持一般专业建设。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对所有本科专业进行全面评估,以考核学院专业建设的进度、资金的利用、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评估工作在学院自评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制订专业质量标准,逐步建立并完善专业评估机制。《浙江农林大学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是专业建设和整改的目标,全校所有本科专业均要按照《浙江农林大学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建设。

第三十二条  通过专业评估,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予以激励。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评估结果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专业,列入当年度预警专业名单:

(一)专业评估结果全校排名后5位;

(二)专业师资数量(不含共享)低于5人;

(三)专业报考第一志愿率低于10%;

(四)就业率低于60%。

第三十四条  受预警专业应分析人才培养存在的关键问题,评估现有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尽快做好专业诊断和社会调研,在预警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向学校报告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次受预警专业,翌年将减少其招生计划或隔年招生。连续两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由学校组织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进行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停止招生。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依据专业评估结果,不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要求的专业以及无学科依托的专业,将停止招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按照国家专业认证标准进行建设,参与国家专业认证。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及各专业应按照认证标准,积极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完备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体系以及毕业生跟踪反馈体系,主动参加专业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浙林院〔2005〕316号)、《浙江林学院关于加强新专业建设的意见》(浙林院〔2005〕316号)、《浙江林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林院〔2005〕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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