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 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 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 创业实践项目是由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浙江农林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和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
第五条成立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科技处、创业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团委、集贤学院等部门分管领导等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教务处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政策支持、资源利用、项目合作”等相关内容,统筹规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管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负责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成果评比、展示、评奖的协调与组织、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的认定等工作,负责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六条学校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评优等工作,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对学校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学生办主任、团委书记及教师代表等为小组成员。负责计划的组织与宣传、参评项目的初评与推荐、指导教师配备、资源调配、项目运行过程管理与监督等工作,制定各学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协调解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浙江农林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项目指标的进程而定。学校将面向全校本科生开展项目申报宣传工作,申报信息将以正式通知下发到各学院,并在教务处网站、校内网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主要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创业活动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可以以个人或团队自由进行申报,项目须在主持人毕业前完成,立项学生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其中,创新训练项目学生可以个人或团队进行申报,团队人数不多于5人,项目实施时间1-2年;创业训练项目须以团队进行申报,团队人数不多于5人,项目实施时间1-2年;创业实践项目须以团队进行申报,团队人数不多于5人,项目实施时间2-3年。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团队申报项目。
第十条申请人一次只能负责一项创新或创业训练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之前有未结题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的项目组学生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再次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1人,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无不及格课程。若有项目延期、项目中止或项目未能通过结题的学生不得再参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需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由项目主持人直接聘请。原则上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聘请1-2名校内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除聘请1名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聘请1名企业导师。同一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含在研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项目研究、实践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实践条件,在保证学生自主开展项目的大原则下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和实践。往年有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指导学生项目。
第十二条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选题来源包括学生自主创作、设计、项目开发设定的研究课题;企业需要的研究课题;教师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课题指南;各类竞赛的前期研究内容;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课题。
第十三条在充分了解浙江农林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各项政策后,项目主持人需按要求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打印并经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提交至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学院。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学院初评。各学院“指导小组”根据学校“领导小组”分配的推荐名额,组织教师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按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确定具体推荐项目及推荐排序,并将经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的学生项目申请书及推荐项目有关信息汇总表格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校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按大类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拟推荐立项项目,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组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浙江农林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额度,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并将立项项目报上级部门备案。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六条填写项目记录手册。项目团队在上级部门下达批准文件起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工作,自主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做好《浙江农林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记录本》(以下简称项目记录本)记录。
第十七条项目指导。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研究,审查项目研究原始数据、工作论文、进度报告和成果总结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项目检查,对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十八条中期检查。每个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都要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将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中期进度报告提交至“管理办公室”,报告应详细说明是否按计划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困难和问题、经费开支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中期进度报告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审核结果。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时提交《项目记录本》的项目和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合格前,将停止其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在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过程中,“领导小组”将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开展项目评优及表彰,展示项目成果,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六章 项目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包括项目名称变更、项目主持人变更、指导教师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结题时间变更。原则上,项目一经确定,不允许变更(创业实践项目主持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主持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主持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主持人)。如确有客观原因需作项目变更的,项目主持人应尽早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与义务,经项目组全体成员、指导教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将变更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项目主持人,同时将变更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时间变更包括提前结题和延期结题两种,凡涉及项目结题时间变更,项目主持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对于项目延期结题分两种情况,延期时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
1.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可申请延期结题,同时须汇报项目业已开展的情况。
2. 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被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项目终止。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及时予以终止。被终止的项目,将停止其经费使用,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二年之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及承担指导工作,也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和指导工作量。同时,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项目组学生由此获得的一切加分及荣誉。
第七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需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书》(包括项目实施基本情况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成果材料三部分内容),经项目组全体成员、指导教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管理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的还有《项目记录本》及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等。另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类仪器设备、书籍资料等物品,在项目完成后要一并交还学校,由教务处统筹安置,任何个人不得截留,私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成果可采用学术论文、设计、软硬件研发制作、专利、竞赛成果等多种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公开发表研究论文。通过本计划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成果发布时须注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以及项目批准号及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各项事物。
第二十七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提出结题申请的项目材料进行审议,听取项目主持人答辩,观看实物现场操作演示,并依据结题验收情况评定等级。对通过结题答辩的项目将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题后,“管理办公室”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保存期为三年。同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支撑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每年批准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总额提供1:1配套经费。对于创业实践项目,每项资助不少于5万元,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资助经费将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门账号统一管理上级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浙江农林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浙江农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及开支规定》、《浙江农林大学校级研究项目经费结余管理办法》等执行,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报销时票据由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签字后,报“管理办公室”审核签字和登记,最后凭相应发票到学校财务处报销。经费报销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记录好项目经费使用明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所必要的材料费、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租赁费、咨询费、评审鉴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学术交流会议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项目结题,经费报销立即停止。如确因发表论文、发表作品、申请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等原因需延期报账的,可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持公开发表的项目相关论文、作品、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凭证及相关发票进行报销。
第三十四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停止经费使用处理: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度报告。
4. 无故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
5. 未通过中期检查。
6. 结题验收不合格。
7.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院、各类实验室为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优先安排项目研究所需的实验设备。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将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取得创新创业类学分。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认定,具体申请及认定事宜见《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和《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学校将建设并开设与创新训练及创业训练有关的选修课程,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及实践。
第三十七条对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教师给予15-20个工作量补助。
第三十八条项目达到毕业设计(论文)标准,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向学院答辩委员会提交答辩,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成绩评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院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成效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学院给予表彰,并在来年立项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十条学校搭建平台定期开展项目交流,总结经验及成果;组织开展优秀项目、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表彰与奖励优秀项目团队和指导教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省新苗人才计划)、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与项目管理也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同时,获批国家级和省级的项目还需执行教育部、教育厅、团省委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