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将于2011年12月17日-18日举行,为加强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特此公布违纪作弊举报电话,并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举报电话:63732725
附录:
浙江农林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不论目的达到与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并按《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摘录)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者。
(二)拒不认错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到期自动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违反校纪校规须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考试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有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