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2013-11-22     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2.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受 “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者;

3.学习期间各门功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20(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计)。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2款受记过处分的或第3款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因受记过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下述第2、5、6款须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方可申请):

1.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0及以上者;

2.参加省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三等及以上奖项者;

3.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者;

4.录用为政府公务员者;

5.作为第一作者和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的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被SSCI、A&HCI、SCI、EI索引之一检索一篇;

6.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浙江农林大学为专利权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第六条 因第四条第1款或第3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全部课程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审批:

1.各二级学院审核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本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5.教务处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因第五条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或第六条申请学士学位者,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对于以第五条第5款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认定;对于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破格者,学生所在学院同时应对学生处分后的综合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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