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4]7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探索高等教育新的运行机制,在校本部与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以下简称天目学院)之间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根据省教育厅《浙教计(2004)138号》、《浙教办高教(2006)5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与天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对象为天目学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选拔人数比例不超过天目学院二年级在学学生总数的2.0%。
第四条 选拔时间为总第四学期。
第五条 选拔报名条件
1.具有较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上进心强,品行端正,无违纪处分。
2.截至报名时无不合格课程(无重修、无补考)。
3.前三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按专业排名为前3名(含)。
第六条 选拔程序
1.由天目学院组织报名,不得跨专业填报。在校本部无相同专业的条件下,可填报相近专业。
2.由天目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报名参加选拔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并公示。
3.初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天目学院将名单报校本部教务处。
4.教务处依据选拔比例,确定选拔名额数量,并组织学院进行面试。学院面试组成人员与面试过程材料及拟录取名单送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选拔名单的确定原则:学生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折算成百分制)占80%,面试成绩占20%,按总分高低进行录取。
5.教务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6.公布转入学生名单。
7.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七条 收费标准。对转入学生执行学校同级普通公办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其他规定。
1.报到后,学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不按期报到或不按时变更学籍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转入资格。
3.学生转学后不允许再转专业。
4.学生转学后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后两年课程。
在后两年修读的课程中,如在转入前已修读且成绩合格,可免予重新修读,但学生毕业总学分的要求应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要求,同时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学分必须修满。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