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2018-12-20     点击次数:

浙农林大〔2018〕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数字高校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管理与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普通高校“互联网+教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810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810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规划

   第二条 2020年,要求50%的青年专任教师都能使用在线开放课程进行混合式教学,30%的课程能使用在线开放课程教。

   第三条 推进学校建设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原则上省“一流学科”所属专业和省优势特色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开设率不低于20%,其他专业不低于10%。鼓励跨校共建优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创新创业类课程,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体现学校特色的高水平在线开放课程。五年内,将原国家精品和省级精品课程升级建设成为在线开放课程。

第三章 课程建设与组织

   第四条 建设方式分为学校统筹建设课程和学校立项建设课程两种。

(1)学校统筹建设课程。学校结合课程建设现状与未来发展规划,依据“突出重点、应用驱动、建以致用、力求精品”的建课原则,有计划、分批次的推荐学校优势特色课程和优质课程立项在线开放课程进行建设。

(2)学校立项建设课程。学校定期开展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由教师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第五条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逾期未完成建设的,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可延期1次。课程相关资源要适于网络公开,且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期满,由教务处组织对课程建设结题。

第七条 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运行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为本校教师,负责组织并带领团队完成课程立项、建设、发布和运行管理、课程内容更新及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 课程应用与管理

第八条 在线开放课程在建设期内,须开展至少1个完整周期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实践。

第九条 学校对在线开放课程进行过程管理,立项一年后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要求建设完成完整的课程资源并完成课程网络上线。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在线开放课程,学校中止该课程开课,暂停该课程负责人申报其他在线开放课程,并停止经费资助。待课程整改达到学校要求后,根据评估结果再确定该课程是否重新开课。

  第十条 学校鼓励建成的在线开放课程向校外(浙江省在线开放课程共享平台、爱课程、学堂在线、智慧树等)输出。教

师与校外机构合作开设在线开放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一条 校外在线开放课程按照学分进行认定,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最高认定不超过3学分。学生选课要求:(1)原则上由学校发布的校外在线开放课程目录清单方可进行学分认定;(2)学生自行选修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可根据课程平台提供的在线开放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向学校提出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在线开放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将在学籍成绩单中予以体现。学生毕业学分中认定的网络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3学分。

  第十三条 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学期进行1次。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支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并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积极参与在线开放课程的培育、建设和使用,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大的网络教学名师。

第十五条 经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用于前期课程制作和教学改革研究,鼓励学院、学科多方筹资支持课程建设。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每年分别给予一定的持续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获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的,学校一次性给予500个教学工作量补贴/门;获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的,学校一次性给予1000个教学工作量补贴/门;由教务处核算,人事处统一划拨。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应重视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应用,鼓励教师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各专业在线开放课程的比例,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的数量与质量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院(部)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工作量按照《浙江农林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关于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教务处〔201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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