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 年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2024-09-04     点击次数:

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 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资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选课和课程成绩登记入档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学费,经批准方可办理注册、选课和课程成绩登记入档等。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有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军训、集中性实践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病假必须取得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实际课时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流程。请假在 2 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在外实习由指导教师审批);请假在 1 周以内的由学

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请假在 1 周以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以上各类请假均须在上课前审批,报任课教师备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取得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需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但总评成绩在50 分及以上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低于 50 分者不予补考需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补考以卷面成绩作为最终成绩。选修课、实践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二)通识选修课、个性发展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须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三)实验和实习等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须重修。第十一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对学生进行各类评奖、评优等主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课程成绩绩点换算如下:

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绩点对照表

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绩点

百分制

五级制

初考

补考

90-100

优秀(95)

4.0-5.0

3.5-4.5

80-89

良好(85)

3.0-3.9

2.5-3.4

70-79

中等(75)

2.0-2.9

1.5-2.4

60-69

及格(65)

1.0-1.9

0.5-1.4

60

不及格(50)

0

0




说明:①60 分以上计算成绩绩点时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②初考或重修 60 分,成绩绩点记 1.0,61 分记 1.1;补考成绩绩点则下降 0.5,补考 60 分成绩绩点记 0.5,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应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过程考核需结合多种考核形式;综合成绩评定比例按课程育人大纲执行。课程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体育军训部申请参加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一)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三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四)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 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总评成绩按零分处理,取消其补考资格,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须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与非常规性考试时间相冲突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非常规性考试主要指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类国家等级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学生每学期缓考课程原则上不超过 3 门。

同意缓考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放弃缓考者须重修。

第十六条 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录入时注明“缺考”,成绩进入学分绩点统计。缺考课程不能补考,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成绩进入学分绩点统计,在成绩录入时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补考资格,须重修,并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对已修课程可选择再次重修,其成绩登记在“重修”栏,同门课程重修多次其成绩均计入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按最高成绩统计。

第十九条 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微专业;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在线课程或跨校课程。

第四章 课程替代、学分互认、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其已取得的课程和学分申请同类课程替代;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未设置的课程, 其成绩和学分可申请替代相应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际交流取得的学分可申请学分互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思政类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学科竞赛获奖、获得授权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认定相应的创新创业等课外教育学分。

第五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学习年限采用弹性学习年限的制度,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一)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 3-6 年;

(二)五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 4-7 年;

(三)二年制专升本学生修读年限为 2-4 年;

(四)第二学士学位修读年限为 2 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学生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学校于每年的 9 月份受理,逾期不予办理。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其待修学分≦30 学分(提前一年毕业)或≦15 学分(提前半年毕业);

(二)历年已修的课程全部合格,课程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 3.5 及以上;

(三)未受过纪律处分。

符合要求并批准其提前毕业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者,学院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六章 转专业、专业分流、转学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转专业需求。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第二十八条 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专业分流后,按分流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患有严重心理疾病者;

(三)女生怀孕者;

(四)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五)申请出国留学、从事创业实践活动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达到开除学籍之规定者,应开除学籍。

第八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的补考结束后,对学生所修读的课程(通识选修课、个性发展选修课、劳动教育课除外) 不合格学分进行统计。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14 学分,学院予以

学生退学警示。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20 学分,教务处予以学生退学警告,警告通知书由学院发至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28 学分者(每学年第一学期 开学初补考结束后为统计时点应予以退学,但若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有继续在校学习并完成学业的能力,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书面意见,所属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同级或降一级试读。试读者应当缴清学费并签订试读协议,试读期为一年, 试读期间如有违纪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者,立即取消试读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试读。试读期满如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仍达 28 分则予以退学;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制最长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又无其他正当事由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核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自动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其它情况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至少学满一学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取得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

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未取得学位证书者,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四十四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培养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毕业证书。辅修专业毕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其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

度,颁发的主修专业毕业(结)业证书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经毕业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和学位证明。毕业证明、学位证明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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