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照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二)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且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要求, 经审核通过准予毕业;
(三)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 2.20。
第五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
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20。
第六条 因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20,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第五条第二、三款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作弊、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可申请破格,本条第二、六、七款须在受处分后取得方可申请):
(一)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50 及以上者;
(二)参加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且排名第一获奖者;
(三)录取为国内研究生者;
(四)录取为国外研究生者(其录取通知书为非预科班或非语言班,须满足所有录取条件(除我校学士学位外),且录取高校须在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认可的国外高等学校名单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
(五)录用为公务员者;
(六)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和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的,在浙江农林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A 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七)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浙江农林大学为专利权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专利)。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各学院审核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 现、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 位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及其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以第七条第六款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认定;对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处分后的综合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七)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 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达到参会委员2/3 及以上者为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一般每年 6 月份召开一次。除评定会议外,学生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本细则规定,一般在每年 3 月和 7 月各审核一次学生学士学位事宜,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申请授予学位者;
(二)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通讯审定符合破格资格者。
第十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过程中有异议的, 按照《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申诉。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从 2023 级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