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2024-09-04     点击次数:

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 修订)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浙江农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浙江农林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 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 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 者修满相应学分,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 审查,准予毕业者,同时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 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弹性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 2.0。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或者撤销学 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三)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 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 学士学位:

(一)参加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且 排名第一获奖者;

(二)录取为国内研究生者;

(三)取得教育部认证的国外高校研究生录取资格(录取通 知书为非预科班或非语言班);

(四)录用为公务员者;

(五)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和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农 林大学的,在浙江农林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 A 类及以上期刊上 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六)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浙 江农林大学为专利权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和软件著作专利)。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 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由学院(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的建议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进行 表决,表决通过的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 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 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四) 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以第四条第五款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 院组织答辩认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 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 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 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 业大类,对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 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过程中有异议的,按 照《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申诉。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浙农林大〔2017〕122 号)《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

则(2023 年修订)》 (浙农林大〔2023〕124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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