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国际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2015-09-12     点击次数:

  浙农林大201688

为推动我校国际合作项目顺利实施,规范国际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学生经选拔派往国(境)外学习的“2+2”、“3+1”、“3+2”等形式的国际合作项目学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第二条  申请合作项目的学生应了解我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合作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在我校获得合作项目中指定的课程学分后方具有申请资格。

第三条  项目生在出国(境)前,应按照规定缴清出国(境)前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学习时间为一年的学生,一次性申请休学时间为一年,出国(境)学习时间为两年的学生,一次性申请休学时间为两年。

第四条  项目生在休学期满后仍未完成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继续在外学习。

   第五条  项目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须按期回校复学。复学后三周内进行项目学分认定。未完成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业的复学学生回我校原所在专业继续学习,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未经我校同意,擅自转入他校或无故逾期不归者,学校按《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项目生回校复学后,达到我校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专业核心课程全部合格,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学生申请后可获得我校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发表论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浙江农林大学“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评选办法

关闭

Copyright © 2011- 浙江农林大学教务处 JWC.ZAF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浙江农林大学行政楼. 邮编:311300. 电话:0571-63748780,传真:0571-6373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