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6〕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建设改革的质量和效益,发挥教学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学项目);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遵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教学项目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学校负责校级评审类(含委托,下同)和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管理,学院(部)、部门负责校级备案类教学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教学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五条 教学项目一般由教师自主申报,学院(部)负责遴选、推荐,学校负责审查、评审、立项并行文。
(一)校级备案类教学项目由学院(部)负责评审,并向学校进行推荐与备案;
(二)校级评审类和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由学校负责审查、评审;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另须报教学与学位指导委员会认定,结果须行文并公示至少3天。
第六条 教学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其中专业、团队类、省级以上项目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须组建3人以上的研究团队,且团队成员具有明确的任务分工。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教学项目建设与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达成项目预定目标;及时、主动提交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及其相应的成果佐证材料;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做好项目推广。
第八条 学院(部)对所辖教学项目具有指导、监督与管理责任;须以专业(群)为单位进行总体规划;杜绝重复立项、重复建设,以及重立项轻结题、重研究轻实践的做法;加强研究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与基层教研活动。
第九条 中期检查
(一)教学项目中期检查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一次。
(二)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教学项目中期检查的具体组织与安排,机关部门教学项目报教务处,学校随机进行抽查、检查。
(三)中期检查重在问题查找和经验交流,可采取项目负责人汇报、交流的形式开展。
(四)中期检查结果应报学校备案,检查结果与项目的后续拨款经费挂钩,检查不合格项目暂缓后续拨款。
第十条 教学项目归属于负责人申请时所在学院(部)或部门。专业类、课程类、团队类、实践基地类项目,原则上不随项目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项目归属;教学改革类与教材类项目,允许跟随负责人变动变更项目归属。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一)教学项目变更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批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确认。校级评审类和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须报教务处批准,校级备案类教学项目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变更者,学校不予认定。
(二)有以下情形的,须提出变更申请。其中,第1、2种情形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其余情形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归属单位;
3.变更项目团队成员;
4.项目研究内容、预期成果有重大调整;
5.延长项目实施期限;
6.主动撤项。
(三)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的有关变更须经教务处同意、学校盖章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四)学院(部)、部门应加强教学项目管理,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结题/验收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研究期限
(一)专业类、课程类、教材类、团队类及实践基地类等校级教学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
(二)教学改革类等校级教学项目研究期限为1年。
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若上级有明确研究期限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若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需遵照项目实施计划积极、主动申请结题与验收,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经学校审定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一)教学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需遵照项目建设与改革的目标、内容,积极、主动提交项目结题与验收材料;实施期满未参与结题与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学校将对此类项目作撤项处理。
(二)校级备案类教学项目由学院(部)具体负责结题/验收,机关部门教学项目报教务处;校级评审类和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由学院(部)负责结题/验收材料审查,学校组织结题/验收评审。
第十五条 结果评定
教学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3类。
(一)达到预期目标与要求,建设、研究成果丰富,且具有重要的创新性与推广价值,该类教学项目可评定为优秀。
(二)与预期目标及要求有较大差距,或项目未能真正实施,该类教学项目应评定为不合格。
(三)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的可评定为合格。
第十六条 教学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统一由学校负责行文并公示至少3天;公示期内,任何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逾期学校将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建设类教学项目的验收结果学校保留3年,超出保留期限实行重新登记制度,否则不予保留。省级及以上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否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调研费:项目调研、学术交流所需的费用,包含差旅费、会务费等。
(二)业务费:项目建设与改革所需的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以及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和软件费等。
(三)图书资料与版面费:项目建设与改革过程中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的费用,以及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等相关费用。
(四)设备费:项目建设所需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及维修等费用,此类经费一般仅限专业类、基地类及课程类等建设项目核销。设备(软件等)购置应按学校及政府采购要求执行,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予以管理。
(五)建设费:专业类、基地类及课程类等建设项目可列支该类费用,用于课程开发、课堂改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
(六)会务费:项目建设与改革所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专题研讨、成果鉴定及结题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咨询费:项目建设与改革所开展的调查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费用。此项开支应控制在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以内。
(八)鉴定费:鉴定项目建设与改革成果所支出的费用,包含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此项开支应控制在项目资助总金额的10%以内。
在教学项目经费的核销过程中,学校对上述开支范围有文件明确规定的遵照学校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负责人按预算要求,据实审核、签字开支,专款专用,禁止挪作它用或私自转入其它项目。教材建设项目须凭教材出版合同,由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教学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立项公布后拨付项目资助金额的50%;中期检查(建设周期为2年及以上)或结题验收(建设周期为1年)合格后再拨付后50%。
第二十一条 教学项目将逐步推行奖励经费制度,具体将根据学校政策安排另行发文。
第二十二条 教学项目结题/验收时,负责人须进行经费结算,并在项目结题报告中附上经费使用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有结余经费的,可在此基础上申报新的教学项目(注:应不少于新申报项目资助经费的50%),若无新项目申报则结余经费予以回收。验收不合格、到期无故不验收、因各种原因撤项的,结余经费参照学校有文件规定予以冻结、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如若发现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将本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教务处会同计财处将冻结、缓拨项目经费,直至撤项;情节严重的将由学校另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