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按照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2.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20(不包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1款或第3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全部课程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第四条第2、3款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因作弊、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除外),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因第2款原因者,下述第2、5、6款须在受处分后取得方为有效):
1.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0及以上者;
2.参加省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排名前三位获奖者;参加学校认定的二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第一位的获奖者;
3.录取为国内外研究生者;
4.录用为公务员者;
5.作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的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参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2016版)》)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被SCI、SSCI、A&HCI、EI(期刊)索引之一收录一篇;
6.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浙江农林大学为专利权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专利)。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审批:
1.各学院审核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及其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因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者或第六条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对于以第六条第5款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认定;对于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处分后的综合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一般每年6月份召开一次。除评定会议外,学生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本细则规定在每年3月和7月各审核一次学生学士学位事宜,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1.符合第五条规定申请授予学位者;
2.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通讯审定符合破格资格者。
第九条 学生若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与国内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从2017级开始执行。